第21章 笃 行 (8)_蔡元培论人生·修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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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1章 笃 行 (8)

  英之翰回,商人也。自奉甚俭,而勇于为善;尝造伦敦大道;又悯其国育婴院之不善,自至法兰西、荷兰诸国考查之;归而著书,述其所见,于是英之育婴院为之改良。其殁也,遗财不及二千金,悉以散诸孤贫者。英之沙伯,业织麻者也。后为炮厂书记,立志解放黑奴,尝因辩护黑奴之故,而研究民法,卒得直;又与同志设一放奴公司,黑奴之由此而被释者甚众。英之菜伯,铁工也。悯罪人之被赦者,辄因无业而再罹于罪,思有以救助之;其岁入不过百镑,悉心分配,一家衣食之用者若干,教育子女之费若干,余者用以救助被赦而无业之人。彼每日作工,自朝六时至晚六时,而以其暇时及安息日,为被赦之人谋职业。行之十年,所救助者凡三百余人。由此观之,人苟有志于公益,则无论贫富,未有不达其志者,勉之而已。

  选自《华工学校讲义·德育篇》蔡元培

  注意公众卫生

  古谚有云:“千里不唾井”,言将有千里之行,虽不复汲此井,而不敢唾之以妨人也。殷之法,弃灰于道者有刑,恐其飞扬而眯人目也。孔子曰:“君子敝帷不弃,为埋马;敝盖不弃,为埋狗。”言已死之狗、马,皆埋之,勿使暴露,以播其恶臭也。盖古人之注意于公众卫生者,既如此。

  今日公众卫生之设备,较古为周。诚以卫生条件,本以清洁力一义。各人所能自营者,身体之澡浴,衣服之更迭,居室之洒扫而已。使其周围之所,污水停潴,废物填委,落叶死兽之腐败者,散布于道周,传染病之霉菌,弥漫于空气,则虽人人自洁其身体、衣服及居室,而卫生之的仍不达。夫是以有公众卫生之设备。例如沟渠必在地中,溷厕必有溜水,道路之扫除,弃物之运移,有专职,有定时,传染病之治疗,有特别医院,皆所以助各人卫生之所不及也。

  吾既受此公众卫生之益,则不可任意妨碍之,以自害而害人。毋唾于地;毋倾垢水于沟渠之外;毋弃掷杂物于公共之道路若川流。不幸而有传染之疾,则亟自隔离,暂绝交际。其稍重者,宁移居医院,而勿自溷于稠人广众之间。此吾人对于公众卫生之义务也。

  选自《华工学校讲义·德育篇》蔡元培

  爱护公共之建筑及器物

  往者园亭之胜,花鸟之娱,有力者自营之、而自赏之也。今则有公园以供普通之游散;有植物、动物等园,以为赏鉴及研究之资。往者宏博之图书,优美之造象与绘画,历史之纪念品,远方之珍异,有力者得收藏之,而不轻以示人也。今则有藏书楼,以供公众之阅览,有各种博物院,以兴美感而助智育。且也,公园之中,大道之旁,植列树以为庇荫,陈坐具以供休憩,间亦注引清水以资饮料。是等公共之建置,皆吾人共享之利益也。

  吾人既有此共同享受之利益,则即有共同爱护之义务;而所以爱护之者,当视一己之住所及器物为尤甚。以其一有损害,则爽然失望者,不止己一人已也。

  是故吾人而行于道路,游于公园,则勿以花木之可爱,而轻折其枝叶;勿垢污其坐具,亦勿践踏而刻画之;勿引杖以扰猛兽;勿投石以惊鱼鸟;入藏书楼而有所诵读,若抄录,则当慎护其书,毋使稍有污损;进博物院,则一切陈列品,皆可以目视,而不可手触。有一于此,虽或幸逃典守者之目,而不遭诮让,然吾人良心上之呵责,固不能幸免矣。

  选自《华工学校讲义·德育篇》蔡元培

  关于职业

  凡人不可以无职业,何则?无职业者,不足以自存也。人虽有先人遗产,苟优游度日,不讲所以保守维持之道,则亦不免于丧失者。且世变无常,千金之子,骤失其凭借者,所在多有,非素有职业,亦奚以免于冻馁乎?

  有人于此,无材无艺,袭父祖之遗财,而安于怠废,以道德言之,谓之游民。游民者,社会之公敌也。不唯此也,人之身体精神,不用之,则不特无由畅发,而且日即于耗废,过逸之弊,足以戕其天年。为财产而自累,愚亦甚矣。既有此资财,则奚不利用之,以讲求学术,或捐助国家,或兴举公益,或旅行远近之地,或为人任奔走周旋之劳,凡此皆所以益人裨世,而又可以自练其身体及精神,以增进其智德;较之饱食终日,以多财自累者,其利害得失,不可同日而语矣。夫富者,为社会所不可少,即货殖之道,亦不失为一种之职业,但能善理其财,而又能善用之以有裨于社会,则又孰能以无职业之人目之耶?

  人不可无职业,而职业又不可无选择。盖人之性质,于素所不喜之事,虽勉强从事,辄不免事倍而功半;从其所好,则劳而不倦,往往极其造诣之精,而渐有所阐明。故选择职业,必任各人之自由,而不可以他人干涉之。

  自择职业,亦不可以不慎,盖人之于职业,不唯其趣向之合否而已,又于其各种凭借之资,大有关系。尝有才识不出中庸,而终身自得其乐;或抱奇才异能,而以坎坷不遇终者;甚或意匠惨淡,发明器械,而细于资财,赍志以没。世界盖尝有多许之奈端,瓦特其人,而成功如奈端、瓦特者卒鲜,良可慨也。是以自择职业者,慎勿轻率妄断,必详审职业之性质,与其义务,果与己之能力及境遇相当否乎,即不能辄决,则参稽于老成练达之人,其亦可也。

  凡一职业中,莫不有特享荣誉之人,盖职业无所谓高下,而荣誉之得否,仍关乎其人也。其人而贤,则虽屠钓之业,亦未尝不可以显名,唯择其所宜而已矣。

  承平之世,子弟袭父兄之业,至为利便,何则?幼而押之,长而习之,耳濡目染,其理论方法,半已领会于无意之中也。且人之性情,有所谓遗传者。自高、曾以来,历代研究,其官能每有特别发达之点,而器械图书,亦复积久益备,然则父子相承,较之崛起而立业,其难易迟速,不可同年而语。我国古昔,如历算医药之学,率为世业,而近世音律图画之技,亦多此例,其明征也。唯人之性质,不易撰以一例,重以外界各种之关系,亦非无龄龋于世业者,此则不妨别审所宜,而未可以胶柱而鼓瑟者也。

  自昔区别职业,士、农、工、商四者,不免失之太简,泰西学者,以计学之理区别之者,则又人自为说,今核之于道德,则不必问其业务之异同,而第以义务如何为标准,如劳心、劳力之分,其一例也。而以人类生计之关系言之,则可大别为二类:一出其资本以营业,而借劳力于人者;一出其能力以任事,而受酬报于人者。甲为佣者,乙为被佣者,二者义务各异,今先概论之,而后及专门职业之义务焉。

  选自《中学修身教科书》蔡元培

  佣者及被佣者

  佣者以正当之资本,若智力,对于被佣者,而命以事务给以佣值者也,其本务如下:

  凡给于被佣者之值,宜视普通工值之率而稍丰赡之,第不可以同盟罢工,或他种迫胁之故而骤丰其值。若平日无先见之明,过音其值,一遇事变,即不能固持,而悉如被佣者之所要求,则鲜有不出入悬殊,而自败其业者。

  佣者之于被佣者,不能谓值之外,别无本务,盖尚有保护爱抚之责。虽被佣者未尝要求及此,而佣者要不可以不自尽也。如被佣者当劳作之时,碎有疾病事故,务宜用意周恤。其他若教育子女,保全财产,激励贮蓄之法,亦宜代为谋之。唯当行以诚恳侧但之意,而不可过于干涉,盖干涉太过,则被佣者不免自放其责任,而失其品格也。

  佣者之役使被拥者,其时刻及程度,皆当有制限,而不可失之过酷,其在妇稚,尤宜善视之。

  凡被佣者,大抵以贫困故,受教育较浅,故往往少远虑,而不以贮蓄为意,业繁而值裕,则滥费无节;业耗而佣俭,则口腹不给矣。故佣者宜审其情形,为设立保险公司,贮蓄银行,或其他慈善事业,为割其佣值之一部以充之,俾得备不时之需。如见有博弈饮酒,耽逸乐而害身体者,宜恳切劝谕之。

  凡被佣者之本务,适与佣者之本务相对待。

  被佣者之于佣者,宜挚实勤勉,不可存嫉妒猜疑之心,盖彼以有资本之故,而购吾劳力,吾能以操作之故,而取彼资财,此亦社会分业之通例,而自有两利之道者也。

  被佣者之操作,不特为对于佣者之义务,而亦为自己之利益。盖怠惰放佚,不唯不利于佣者,而于己亦何利焉?故挚实勤勉,实为被佣者至切之本务也。

  休假之日,自有乐事,然亦宜择其无损者。如沉湎放荡,务宜戒之。若能乘此暇日,为亲戚朋友协助有益之事,则尤善矣。

  凡人之职业,本无高下贵贱之别。高下贵贱,在人之品格,而于职业无关也。被佣者苟能以暇日研究学理,寻览报章杂志之属,以通晓时事,或听丝竹,观图画,植花木,以优美其胸襟,又何患品格之不高尚耶?

  佣值之多寡,恒视其制作品之售价以为准。自被佣者观之,自必多多益善,然亦不能不准之于定率者。若要求过多,甚至纠结朋党,挟众力以胁主人,则亦谬矣。

  有欲定画一之佣值者,有欲专以时间之长短,为佣值多寡之准者,是亦谬见也。盖被佣者,技能有高下,操作有勤惰,责任有重轻,其佣值本不可以齐等,要在以劳力与报酬,相为比例,否则适足以劝惰慢耳、唯被佣者,或以疾病事故,不能执役,而佣者仍给以平日之值,与他佣同,此则特别之惠,而未可视为常例者也。

  孟子有言,无恒产者无恒心。此实被佣者之通病也。唯无恒心,故动辄被人指嗾,而为疏忽暴戾之举,其思想本不免偏于同业利益,而忘他人之休戚,又常以滥费无节之故,而流于困乏,则一旦纷起,虽同业之利益,亦有所不顾矣,此皆无恒心之咎,而其因半由于无恒产,故为被佣者图久长之计,非平日积恒产而养恒心不可也。

  农夫最重地产,故安土重迁,而能致意于乡党之利害,其挚实过于工人。唯其有恒产,是以有恒心也。顾其见闻不出乡党之外,而风俗习惯,又以保守先例为主,往往知有物质,而不知有精神,谋衣食,长子孙,囿于目前之小利,而不遑远虑。即子女教育,亦多不经意,更何有于社会公益、国家大计耶?故启发农民,在使知教育之要,与夫各种社会互相维系之道也。

  我国社会间,贫富悬隔之度,尚不至如欧美各国之甚,故均富主义,尚无蔓延之虑。然世运日开,智愚贫富之差,亦随而日异,智者富者日益富,愚者贫者日益穷,其究也,必不免于悬隔,而彼此之冲突起矣。及今日而预杜其弊,唯在教育农工,增进其智识,使不至永居人下而已。

  选自《中学修身教科书》蔡元培

  官吏

  佣者及被佣者之关系,为普通职业之所同。今更将专门职业,举其尤重要者论之。

  官吏者,执行法律者也。其当具普通之智识,而熟于法律之条文,所不待言,其于职务上所专司之法律,尤当通其原理,庶足以应蕃变之事务,而无失机宜也。

  为官吏者,既具职务上应用之学识,而其才又足以济之,宜可称其职矣。而事或不举,则不勤不精之咎也。夫职务过繁,未尝无日不暇给之苦,然使日力有余,而怠惰以旷其职,则安得不任其咎?其或貌为勤劬,而治事不循条理,则顾此失彼,亦且劳而无功。故勤与精,实官吏之义务也。世界各种职业,虽半为自图生计,而既任其职,则即有对于委任者之义务。况官吏之职,受之国家,其义务之重,有甚于工场商肆者。其职务虽亦有大小轻重之别,而其对于公众之责任则同。夫安得漫不经意,而以不勤不精者当之耶?

  勤也精也,皆所以有为也。然或有为而无守,则亦不足以任官吏。官吏之操守,所最重者:“旧毋黩货,日勿徇私。官吏各有常俸,在文明之国,所定月俸,足以给其家庭交际之费而有余,苟其贪黩无厌,或欲有以供无谓之糜费,而于应得俸给以外,或征求贿赂,或侵蚀公款,则即为公家之罪人,虽任事有功,亦无以自盖其愆矣。至于理财征税之官,尤以此为第一义也。

  官吏之职,公众之职也,官吏当任事之时,宜弃置其私人之资格,而纯以职务上之资格自处。故用人行政,悉不得参以私心,夫征辟僚属,诚不能不取资于所识,然所谓所识者,乃识其才之可以胜任,而非交契之谓也。若不问其才,而唯以平日关系之疏密为断,则必致偾事。又或以所治之事,与其戚族朋友有利害之关系,因而上下其手者,是皆徇私废公之举,官吏宜悬为厉禁者也。

  官吏之职务,如此重要,而司法官之关系则尤大。何也?国家之法律,关于人与人之争讼者,曰民事法;关于生命财产之罪之刑罚者,曰刑事法。而本此法律以为裁判者,司法官也。

  凡职业各有其专门之知识,为任此职业者所不可少,而其中如医生之于生理学,舟师之于航海术,司法官之于法律学,则较之他种职业,义务尤重,以其关于人间生命之权利也。使司法官不审法律精意,而妄断曲直,则贻害于人间之生命权至大,故任此者,既当有预蓄之知识;而任职以后,亦当以暇日孜孜讲求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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